榕中招[2008]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学:
根据《福州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榕中招[2008] 7号)精神,凡有享受照顾政策的福州市考生,应根据2008年福州市中招照顾政策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种证明材料办理要求:
1、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由学校初审盖章后分别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德育处(科)、教育局团委审核签章。
2、省、市级科技创新比赛获奖、电脑制作、五学科(数、理、化、生、信息)竞赛获奖,由学校初审盖章后送福州市教育局中教处审核签章。
3、声乐、器乐、舞蹈、美术、书法比赛获奖,体育比赛获奖及获国家级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学校初审盖章后送福州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审核签章。
4、烈士子女提供市级以上烈士证,送县(市区)民政局签章。
5、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到县(市区)公安局签章。
6、劳模子女提供相应证书及户口簿到市总工会签章。
7、当地驻军子女由驻军部队出具证明。
8、驻守在边远山区、海岛和沿海突出部的军队干部子女由驻军部队出具证明及当地学校证明。
9、归侨学生、华侨(归侨)子女、台籍考生、港澳台同胞及台商子女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办、台办出具证明及户口簿。
10、残疾学生由县(市)区残联出具证明。
11、少数民族考生由县(市)区以上民宗局出具证明及户口簿。民宗局负责认定少数民族身份。照顾分值根据中招细则规定,由教育局中教处(科)根据考生就读学校和考生号进行界定。
12、农村一女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子女由县(市)级计生办出具证明。
13、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事院校)的教师子女,受省、市表彰的优秀教育世家的直系教师子女,在农村工作15年以上的在职(含离、退休)教职员工子女。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院校出具证明。
二、《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办理审核程序
(2)考生到所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后进行填报。
(3) 6月25日—6月27日考生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后,将《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送交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审核手续,要求出具证书和户口簿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应证书和户口簿原件。
(4)6月30日各省、市、区属中学、县(市)、六区中招办将注意录取对象造册(含电子档案)上报福州市中招办
福 州 市 中 招 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